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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管兼职干部 重在制度落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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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0-16 05:37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党政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汇聚着广泛的人脉关系,丰富的公共资源,因此,辞职、离(退)休后的他们的成为了各种大型企业争相聘用的香饽饽,尤其是与所在岗位有相关联系的企业更是高薪聘请,他们的加入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,更便捷的办事程序,更多利润空间。然而这样的机会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和监管,不仅会滋生腐败,也会严重的影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,更加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。为了有效遏制腐败现象,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兼职的管理,2013年中央组织部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。
  严格管理是完善制度的根本措施。2013年的《意见》比2008年的规定更加详细、更加严格,操作性更强。《意见》中规定“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(任职)”与2008年规定中的“原则上不得”行为指导更加明确和坚定;《意见》规定“辞去公职或者退(离)休后三年内,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(任职),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”,与2008年规定相比,扩大了限制兼职企业范围,从而有效预防了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自身优势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。《意见》中明确了辞职、离(退)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的数量、年龄、任期等具体事务,杜绝一人兼多职、长期兼职、连续兼职的情况,使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。
  健全监督是制度执行的重要保障。《意见》中规定:“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、是否取酬、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,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。”这个规定是要求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自查,已融入市场经济体制大环境中的领导干部,自查的真实性有多少无从知晓。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,加强对其个人收入、家庭财产的动态监控,是变事后监督为事前、事中监督为主,及早提醒,做到防患于未然。
  长效机制是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。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不是一阵风,它是一场“持久战”。只有把制度执行到底,才能突显其权威性,才能起震慑作用。“集中清理时,轰轰烈烈,清理结束后,不闻不问”,这样只会导致“野火烧不尽,春风吹有生”,企业兼职现象在集中整治后越演越烈的情况,将制度规定变成摆设。只有自始至终抓好对党政干部企业兼职的清理,才能够彻底的杜绝一切违规兼职,杜绝腐败现象。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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