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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我们认定------Y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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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网易)2月18日,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。日前,一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“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”被寄往上海市高级法院,舆论褒贬不一。
司法是否考量和顺应民意关键看民意是否合乎法意?
复旦177名学生为林森浩求情的理由:①“黄洋已经去了,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,损失太大”;②“汶川大地震发生时,林森浩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,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”;③“病人送的红包,林森浩坚决拒收,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,从始至终都很热心”;④“林森浩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,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”。
这些求情理由,不能说违背情理,也很容易引起同情;但从法意的层面来看,却似乎难以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合法理由。
任何杀人案件,判处凶手死刑,都存在再添一条人命的问题,这显然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依据;捐款、拒收红包可视为被告人“一贯表现”的范畴,但一贯表现再好,也不能据此就认定在具体案件中的主观恶性较轻;至于发表过多少学术文章,就更不能作为是否从轻的依据,因为在惩罚犯罪的问题上,不能以一个人是不是“优秀”、“有用”这样功利的评价标准作为是否判处其死刑的根据。
法院量刑依据法定情节综合考虑 求情信不是法定情节
法律人士表示,法院量刑主要是依据被告人主观恶性、社会危害性等法定情节综合考虑。求情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,不是法定情节。如果只是普通公众写的求情信,一般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。
联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。专家表示,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“免死”请求外,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。不过在司法实践中,被害人一方求情的情况非常少见,一般只在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才会出现。
实际上,关于民意该不该影响司法的问题,近些年屡屡引发争议,尤其在死刑判决的适用上,民意和法律有时甚至会发生尖锐冲突,让一些司法机关左右为难。
学生联名求情属行使公民权 无可指责
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,并非“多管闲事”,更不是“丧心病狂”。
“刀下留人”的诉求,与杀人偿命的诉求,都是一种权利,一种参与。法虽不容情,但法也不外乎人情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是以牙还牙,而是爱与宽恕,这正是免死求情信带给我们的启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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